案情:陈某与胡某于2013年结婚。2015年胡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向李某借下100万,并写下借条。2016年陈某、胡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。2017年李某起诉胡某要求偿还借款,并追加了陈某为被告,要求陈某共同承担债务。
对方观点:债务产生于胡某与陈某夫妻存续期间,为夫妻共同债务,陈某有承担债务的义务。
我方观点:陈某对债务不知情,李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陈某无需承担债务。
法院认定及判决: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驳回了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。